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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已决罪犯无法收监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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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已决罪犯无法收监咋办?

发布时间:2022-01-05 11:18:22文章来源:未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罪犯移交执行机关执行。但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执行机关不予收押已决罪犯,导致其无法服刑。因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
1、能不能暂缓执行。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不注明具体刑期的起算点,具体等待执行机关通知,有点类似于暂缓执行。但根据刑诉法第259条的规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开始执行,根本不存在暂缓执行的规定。如此处理,导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存在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
2、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诉法第265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严重疾病、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种情形,但疫情影响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但部分法院却参照此规定,变相监外执行,明显于法无据。
3、能不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代为监管。实践中,部分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代为监管的规定。然而根据刑诉法第269条的规定,只有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才可以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因此,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同样于法无据。
4、判决生效后未被收监,是否算刑期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受疫情影响不能收监,但这并非系当事人本身原因所导致,显然不能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人民法院更不能擅做主张。

鉴于当前疫情仍未结束,国家立法或者审判机关对此情形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1、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就此情形出台专门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建议全国人大就此种情形尽快出台单项规定,以确保各级法院有法可依,避免适用法律的混乱。
2、建议最高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应对当前的法律空白。就当前疫情客观情况,出台统一的规定,既体现灵活性,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能体现对罪犯的惩罚性和教育性,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3、在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当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可以作出管制或者缓刑等有利于执行的判决。疫情的影响,并非系当事人主观原因所导致,因此不应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对于刑罚较轻且明显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建议尽量适用管制或者缓刑,这样可以名正言顺的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既可以接受监管,同时也达到教育和改造的目的。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