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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6-28 12:32:00文章来源:未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淮安市洪泽区的满某某是一个经营着不小规模的水产、家禽养殖农场的“小老板”,在当地一方也算是个“有头有脸”的人。然而自20174月下旬起,满某某却用一系列无知的行为将自己一步步引向触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执罪的法网,最终身陷囹圄。

事情还得从满某某与洪泽区某水产养殖公司的一起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说起。满某某于1998年与某水产养殖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将该公司位于洪泽湖大堤约3.5亩场地承租,用于水产养殖。承租期间,满某某私自搭建了约150平方米的简易棚,用于鸽子养殖。

20144月,某水产公司向满某某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应于201455日前清理场地及附属物,并将承租场地交还公司。满某某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在补偿标准上未达成共识,满某某于是拒绝搬出鸽场。

20154月,某水产养殖公司向洪泽法院提起诉讼。20155月,洪泽院判决满某某将鸽场内的设施和产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养殖场交还给某水产公司。后满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泽法院及时向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明确要求其于15日内将鸽场内的设施和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养殖场交还给某水产养殖公司。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其至法院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并明确释明和告知满某某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不涉及拆迁和征收,如果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如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满某某回去后仍未履行。

20174月洪泽法院再次传唤满某某谈话,责令其履行义务,满某某仍表示无法主动履行。鉴于其拒不履行和未申报财产,洪泽法院决定对满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在满某某司法拘留期间,洪泽法院先后两次对其谈话教育,促使其态度松动和转变。满某某在拘留所中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搬迁鸽场及相关附属物。洪泽法院提前解除满某某司法拘留措施。起初,满某某体现了一定主动履行诚意,配合相关人员拆除了私自搭建的简易棚。拆除后,满某某提出没有联系到收购鸽子的商家,请求法院协助联系。洪泽法院则通过相关部门联系了买家,但满某某在与买家价格商定后又反悔,将鸽子、鸡等鲜活物滞留场地,主动履行意愿消失。其后,法院又两次限令其将鸽笼、鸽子等搬出场地,履行全部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满某某无视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也不到现场,法院遂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对满某鸽场的鸽子、鸡等鲜活产品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变卖,提存价款,依法强制执行结案。

鉴于被执行人满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洪泽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洪泽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洪泽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满某某对于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